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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条例来规范大宗商品融资业务。2012 年3 月30 日起,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大大加强了针对转口贸易外汇管理,注重转口贸易结算的有关事项。《通知》的发布使一些企业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规模有所缩小,从而减轻了大宗商品融资过热的现象。
第二,政府通过调整利率和汇率,逐步实现二者的市场化来消除利率差和汇率差,以调控大宗商品融资。调整利率是央行常用的市场调控手段,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来限制商业银行的新增贷**款规模(此外,当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上涨过快时,央行也可以通过加息政策,提高融资成本来控制大宗商品融资过热的情况。
第三,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间接影响了大宗商品融资。在政府坚持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出台的限购令、调高贷**款利率、增加税收等政策使得全国楼市低迷,一些以贵金属融资来获得资金的房企不得不缩小融资规模,这样也就间接地缓解了国内铜市场库存过剩的压力。
转口贸易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
基本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国务院令第532号
《结汇、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》银发[1996]210号
《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》[96]汇管函字第211号
《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》[97]汇管函字第250号
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》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
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汇发[2007]1号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汇发[2010]59号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汇发[2011]11号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汇发[2013]15号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汇发[2013]20号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(试行)>的通知》汇发[2014]23号
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,应逐笔审核合同、发票、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、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,确保交易的真实性、合规性和合理性。
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(外币或人民币)办理收支结算。
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。
也就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,才能办理转口贸易收汇手续,并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(外币或人民币)办理收支结算。
比如:企业从事转口贸易,在韩国购入货物后销售给俄罗斯企业。企业向韩国供应商付美元和从俄罗斯企业收汇也应为美元,并且付汇行和收汇行在同一家银行网点。
总结:
公司从事的转口贸易,即境外采购货物并直接在境外销售,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在境外,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,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;
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,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(intermediary trade),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,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,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。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。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,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(转换包装、分类、选择、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)再销往消费国;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,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,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。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较多的国家,所以这种贸易形式,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专用方式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