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一般贸易性质工厂“转厂”给手册加工贸易企业A工厂是液晶显示屏生产商,销售液晶屏给液晶电视生产商B工厂。A工厂是一般制造企业,不是加工贸易企业,但A工厂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,可以将产品出口。B工厂要求A工厂转厂,此时A工厂将产品出口到我司保税仓库,B工厂用手册报关进口。A工厂出口后凭报关单退税联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。
2、 加工贸易工厂“转厂”加工贸易工厂,隶属不同的主管海关汕头某覆铜板生产商C企业,是加工贸易企业,其客户是东莞几家大型家电生产厂家。如果做直接转厂,C企业不能够向税务局申请退税。为了减少生产成本,向税务局申请退税,C企业在其汕头主管海关报关转关到福田保税区我司仓库,我司再转关到东莞C企业的客户,这样C企业即可以申请出口退税,又可以送货上门。东莞M公司和深圳F公司都是加工贸易企业,东莞M公司生产电子配件,在东莞办理出口转关到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操作,实现出口核销操作;而深圳F公司则以手册在福保申报进口操作,实现转厂、交货的目的。
3、出口转内销模式“转厂”,加工贸易企业交货给国内一般贸易性质可户国内加工贸易工厂Q生产的成品,是需要出口核销,卖给国外客户,但国内一般贸易性质的K公司需要购买Q公司的产品,因为两家工厂无法国内交货。则,加工贸易工厂Q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手册出口到福田保税区,而一般贸易工厂K公司则根据生产的计划与进展, 定时分批征税报关进口。
此贸易交货方式可以有效解决:加贸工厂保证外销的同时,也能实现内销;K公司根据生产计划,分批次报关进口,解决资金积压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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